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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障才能按摩違憲 3年緩衝

〔記者項程鎮、洪素卿/台北報導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,大法官認為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「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」法條規定違憲,上述規定三年內失效;大法官認為本號解釋是保障視障者、共創雙贏的最佳方式。

大法官:3年落日 周延檢討

大法官在解釋文指出,只有視障者才能按摩為生,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、第十五條工作權、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憲法意旨,為讓行政機關有周延時間檢討政策、輔導視障者轉業,因此特別設立三年落日條款,這是大法官歷年來釋憲,舊法失效緩衝期給得最長的一次。

大法官強調,讓視障者不能獨佔從事按摩業,不是要剝奪弱勢族群的工作空間,反而是要讓按摩業管理納入正途,也讓視障者有更多從事其他行業機會。

非視障按摩被罰 理髮店釋憲

本案緣起為在台北市經營「華夏理髮店」的林姓女老闆,僱用楊姓和鍾姓「明眼」女子在店內洗髮、按摩,遭警方查獲,函送市府社會局處理,社會局以違反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,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,將林姓、楊姓、鍾姓三女各處四萬元、一萬元和二萬元罰鍰。

楊女等人不服,認為法條規定侵害人民工作權和平等權,聲請釋憲。

替理髮業者打贏憲法官司的律師許文彬,昨天表示,釋憲文給了三年緩衝期,這部分需要改進,其實立即宣告違憲,不致影響視障者的生計,若一定要落日條款「六個月應該夠了」。

許文彬指出,全國有三十幾萬人從事理髮業,而視障者有按摩許可者,只有兩千五百多人,為保護兩千多人的工作機會利益,去限制三十餘萬人工作權,在人數對比上不合理。

勞委會:協助視障 提升專業

勞委會表示,針對目前正在執行按摩業務、有意繼續進行,或有意進入該領域的視障者,除了持續提供按摩專業訓練,也將協助業者藉由特色塑造或提升品質等方式,提升競爭力。

至於不想持續從事視障按摩的民眾,可能透過專案等方式,視其就業需求,訓練其他專長或提供轉業協助。


引用自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nov/1/today-t1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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